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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经典案例
2015-03-17 15:17:58
  
红网

红网益阳站3月17日讯 (分站记者 王玲) 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益阳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商品与票据"张冠李戴"消委调解获赔偿

2014年2月,杨女士和朋友在资阳区桥北某超市购买了价值4000余元的"西施煲"牌电饭锅等数种商品。但电脑小票标注的商品名称竟是“格力小家电”等与所购货物根本不相符的商品。超市解释说杨女士购买的商品因还未来得及输入电脑,所以暂时使用了其他商品名称进行电脑打票。杨女士提出异议,认为商家故意隐瞒和欺骗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经资阳区消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超市同意退货并赔偿杨女士等人4500元。

新电视机屏幕开裂举证责任倒置助消费者维权

3月27日,盛先生在资阳区桥北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4300多元的某品牌液晶电视机,当晚6时多商家派人将电视机送到。7时许,盛先生打开包装发现电视机显示屏上端有一条长约15厘米的裂痕。盛先生怀疑买了一台问题电视机,几次向商家讨说法,要求更换一台新的。但商家称,裂缝属于物理损坏,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盛先生必须自己掏一部分钱,才同意更换。盛先生对此不予认同,遂投诉。

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在消费者购买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担负举证责任。经多次协调,4月15日,无法举证的商家最终同意为盛先生更换一台同款的新电视机。

冰柜不制冷致食品变质工商维权获赔偿

2013年6月,陈先生以2680元的价格从同村经营电器生意的杨某处购得一款某品牌卧式电冰柜。2014年4月17日,陈先生突然发现冰柜不制冷,放在冰柜内保鲜的上百公斤猪蹄、猪板油全部出现异味变质,造成经济损失近5000元。后经该品牌电冰柜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查,确认是压缩机故障问题。

经资阳工商分局调解,由经销商杨某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4500元,并负责协调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为陈先生维修或更换压缩机,杨某承诺在3日之内履行该调解协议。

烟花倒射炸伤右腿消委调解获赔1万6

4月15日,祝女士投诉称邻居龚某家购买了一台新车,当她站在龚家堂屋中央向主人道贺时,离她近20米远处燃放的一束烟花窜到她面前,在她右大腿上炸开,住院治疗12天,花费6900元。事发后她和邻居龚某多次找该烟花经销商赵某索赔,但未能达成协议。

调查得知,个体户赵某销售的烟花是从桃江县某烟花鞭炮公司进货。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该烟花鞭炮公司支付祝女士全部医疗费用6900元,并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9000元,两项共计15900元。

开发商手续不全预售商品房消费者获赔2万元

4月29日,消费者田先生投诉称,2013年11月1日,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资阳区中心城区桥北广场某楼盘认购了两套商品房,签订《住宅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认购定金4万元。协议约定双方在2014年1月中旬前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2月下旬该房产公司告知田先生签合同要延期到2014年农历年之后。之后田先生分别在3月、4月两次从上海返益欲签订购房合同,但均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缘故,未能签订。田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5月26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房产开发公司同意一次赔偿田先生2万元,并承诺近期与田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保险公司单方终止附加险消委调解息纠纷

2005年5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2008年李先生因病住院,按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用800元。2013年10月,李先生因同一病因再次住院。这次保险公司不再同意赔付李先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告知李先生早在2009年保险公司就已经终止了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事先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附加医疗保险的做法不对。

5月27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该保险公司恢复李先生的保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按原合同约定赔付2013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另外补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

喝变质啤酒伤身有消委调解暖心

6月3日,长春镇过鹿坪赵某等人投诉称,6月2日下午,他和10多名村民聚餐喝了一些啤酒后,先后出现恶心、胸闷等不适症状。随后发现啤酒已过保质期,且瓶内有絮状飘浮物。赵某等6人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花费4200元。

6月4日,通过与双方反复协商沟通,达成协议:由该餐馆赔付赵某等6人医疗费4200元,另外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5500元,两项共计9700元。

老人超市购物乘扶梯摔伤消委调解获赔六万四

7月10日,崔奶奶的儿子儿媳投诉称,其70多岁的母亲崔某于2013年12月21日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在唯一能够上到二楼超市的自动扶梯台阶上不慎摔倒,造成左额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多处脑外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治疗115天,花费38000元。事后伤者家属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消费者方认为,超市在电扶梯旁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照顾或阻止老人、小孩登梯,应负主要责任。超市方认为,并非是电扶梯的故障或运行不正常造成老人摔伤,且在乘电扶梯处贴有“老人小孩乘坐电梯可求助工作人员”的字样,已尽到自身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消委在调查发现,超市虽设有警示告知牌,但无工作人员在电扶梯旁,对不方便乘梯的老年人、残疾人、小孩等未提供陪护或劝阻义务,并且上二楼超市没有设置步行梯,服务上存在瑕疵,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7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超市赔偿消费者崔奶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4500元。

干洗衣服被盗消委调解受偿

3月25日,消费者肖女士投诉称将花费1800多元购买的某品牌女式羊皮大衣送到桃江县城某干洗店清洗,因没有及时取衣,该干洗店对肖女士的羊皮大衣重新上油,并放到店里的窗口凉干,但是在晚上大衣被盗。

肖女士提供了网购衣服的记录和价格,干洗店老板提出衣服已经穿了一段时间,应相应折旧。县消委工作人员解释了湖南省地方标准《洗涤行业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条款: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价格低于2000元),因洗涤单位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和价格实行折价赔偿。最终经过调解,周某愿意赔偿肖女士现金1400元。

二手手机做全新卖既要赔偿又遭罚

2014年1月27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安化县东坪镇某手机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中国移动定制终端HTCT329T手机(IMEI:354356051532339)。使用40天后,李先生向商家谌某提出退货或者更换手机的要求,但谌某以手机已经私自拆封不能再保修为由,拒绝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于2014年3月20日投诉至安化县消费者委员会,要求退货。

安化县工商局消保股立案开展调查。经查明,2013年12月底谌某将一台中国移动定制终端HTCT329T手机(IMEI:354356051532339)送长沙亿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因手机存在通信异常(断线、漫游)的故障,维修时被更换下板。但他未向消费者李先生如实告知手机因质量问题经过维修的事实,于2014年1月27日以1000元的价格将经过维修的手机当全新手机销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使用40天后,即出现死机故障,于2014年3月9日送中国移动番禺清河服务站维修,因封机标签(是完好的长沙亿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标签)不是原厂标签,手机已经私自拆封,中国移动番禺清河服务站拒绝维修。李先生因此向谌某提出退货或者更换手机的要求。

工商局认定商家谌某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将经过维修的手机以全新手机销售给消费者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产品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谌某退还消费者李喜龙货款,对其作出罚款28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