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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触七类底线 家长或丧失监护权
2015-03-17 14:16:23
  
红网

邵阳晚报讯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更有俗语称“棍棒底下出孝子”。然而,现在情况有了反转,如果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那么家长很可能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以法之名,呵护成长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系列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冲击了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

3月16日,记者从邵阳市民政局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今年年初正式实施,以此来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监护权转移相关规定,建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为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提供了政策保障。

七类底线,不可触碰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级联动,关爱未来

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据悉,民政部门将贯彻落实《意见》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相结合,着力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