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3月17日报道 3月15日,株洲市民帅女士致电“炜哥民生工作室”:我是一家洗车行的负责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保险株洲公司)在我这里洗车,现在欠了洗车费2760元。希望你们能协调一下,让该公司跟我们结清这笔款吧!
记者核实:
投诉人:2760元洗车费拖欠了一年多
据帅女士介绍,从2010年起,民生人寿保险株洲公司的小车(牌照为湘BCxx75)一直在她店内洗车,价格分别为15元/次或20元/次。因为是单位车辆,按照店里的惯例,并没有按次收取现金,而是当洗车费达到一定数额后,再结算。2013年6月19日后,该公司就没有再来她店内洗车了。帅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司机何先生在她店内洗车的签名凭证。
“这些年来,洗车费总计3560元,付了800元,还欠2760元。”帅女士说,为了这笔洗车费,她多次去催款。该公司以负责人不在、单位经济紧张等理由一直拖着不给。
“我们洗车赚的是辛苦钱。”帅女士觉得,该公司这样做太不地道了。
保险公司:会与帅女士协商处理好此事
记者致电该公司办公室邓主任。他解释,这笔洗车费不是他任内的事,他不是很清楚情况。“公司没有和洗车行签协议,不能确定司机的签字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邓主任说,公司会与帅女士协商处理好这件事。
记者随后致电何先生,他已从该公司离职。何先生说,公司洗车都是他开车去洗,洗一次就签名一次作为结算凭证,公司欠款2760元洗车费属实。“洗的是公司的车,不存在我私人出钱”。
律师:司机签字是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聂律师解释,该司机开单位的车去洗并签字是职务行为。虽然洗车行与该公司没有签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洗车费用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单位不支付,洗车行可以起诉。单位如果认为司机洗车次数和金额有问题,应当由单位举证,同时承担用人不当的责任。
聂律师说,现在单位洗车,由该单位司机签字做结算凭证的现象比较普遍。洗车行最好与对方签订书面的洗车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徐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