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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楼用工不签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2015-03-17 10:50:29
  
红网

湘潭晚报3月17日报道 担心被一纸合同“套牢”、不缴或少缴税款及社会保险等考虑,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当然,类似苦口婆心的道理,说一千道一万,远不如一个真实的案例更有说服力。

2012年10月,通过应聘,湘潭县的曾小芹(化名)在雨湖区一家茶楼,谋了份服务员的差事。不出意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茶楼仅口头约定曾小芹的月工资为1500元,另补助其每月100元的士费。

如果没有下面的意外发生,未签合同的弊端或许不会显现。但,生活没有如果。

2013年5月5日凌晨2时许,曾小芹下晚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被对方(已判刑)持刀砍成重伤,留下七级伤残。

话说两头,曾小芹受伤的第二天,茶楼方为她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并于同年6月底结算了她的全部工资。此后,曾小芹再未回茶楼上班。

遭遇抢劫的案子开庭后,曾小芹与嫌犯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1万元赔偿。但显然,于她的伤情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言,这笔钱可谓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曾小芹将维权的重点指向申请工伤待遇。不过,对于工伤,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认可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不包括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与其他意外因素。

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曾小芹,自然无法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回过头来的她,最终以茶楼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茶楼方告上法庭。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曾小芹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即2013年5月5月至2013年8月5日。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尽管曾小芹受伤后,茶楼方早早给她结算了工资,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其实为2013年8月5日。

最终,茶楼方败诉。败诉的结局是,需支付曾小芹双倍工资(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4日,共5个月)7500元、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3个月的疾病救济费2520元。当然,上述赔付应扣掉之前已付的3000元医疗费。(记者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