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与李某、张某都是多年好友。去年2月,经欧某介绍,张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年利率为2%,口头约定李某需要时张某立即还款。欧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然而到了李某需要用钱时,张某竟然下落不明。李某认为欧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遂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欧某偿还25万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系多年好友后,法官决定组织调解。考虑到张某现已无影无踪,被告欧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法官便向欧某进行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官的努力,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欧某作为担保人应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被告欧某自愿以其丈夫所有的价值185000元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作为抵偿,车辆于2015年3月9日交付。车辆抵偿后,不足付清借款本息部分,原告表示放弃。如果被告未按前述协议内容履行,则每月扣除被告及其丈夫工资款3000元作为抵偿,按25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欧某对张某有追偿权。通讯员侯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