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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砸伤路人 石门公路管理部门应担责
2015-03-16 11:52:14
  
红网

常德晚报3月16日讯 骑摩托车行在路上,被公路边的大树砸伤,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是否应对此负责?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月的一天晚上,覃某驾驶摩托车去朋友家玩,不料祸从天降,公路右侧的一株大树忽然倒下,砸在了他身上。被砸受伤的覃某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赶到事发现场勘查得知,事故发生的原因非人为因素,而是行道树长时间枯死,根部腐烂,不能承受树干重力而倒塌所致。

覃某伤情共花费医疗费42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愈之后的覃某,将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具有对该路段及时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公路两侧的行道树系公路设施的一部分,树木长期自然枯死,存在隐患,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维护并排除安全隐患。原告覃某被行道树砸伤,系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所致,应依法赔偿覃某损失。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覃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的协议。(通讯员 晏耀如 徐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