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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工商局发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15-03-13 17:23:05
  
红网

红网永州站3月13日讯(通讯员 黄绍辉)在3.15前夕,永州市工商局发布了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警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某汽车制造公司销售不合格汽车案

永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永州市工商局举报河北某汽车制造公司,销售给其的2辆轻型货车均维修过,不符合新车销售标准。永州市工商局先后2次委托权威的汽车质量鉴定中心,对该2辆被投诉汽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都确定为不符合新商品车销售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上路行驶。永州市工商局责令河北某汽车制造公司无条件为永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更换合格汽车,同时对其销售不合格汽车行为,作出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压不稳烧坏农民家电案

道县仙子脚镇村28户农民向道县工商局投诉称:因电压不稳导致正在使用的电视机、冰箱、电脑等家电不同程度损坏。他们多次找到供电所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但屡遭推诿。道县工商局调查证实农民反映情况属实,经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沟通,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供电单位对农民受损家电能修复的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500元。

商铺面积缩水案

道县何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41.14平方米的商铺,标价为92.3289万元/套,每平方米2.244261万元。何某拿到的房产证面积显示为36.68平方米,比购买面积少近5个平方米,按当时签订的合同应多退少补。何某多次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减少面积的款项,均未果。何某向道县工商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权。经道县工商局调查,何某投诉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退还何某4.46个平方米面积款即100094.04元。

桂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江永县的农民向江永县工商局举报,桂林某公司宣传,凡到江永县某大酒店听专家讲课的,每人免费送40斤“艺丰牌生物有机肥”及中餐,往返都有专车接送。经调查,该公司在向农民宣传推销其产品“艺丰牌生物有机肥”的过程中,宣传的内容远远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致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功能和适用范围等产生了误解,也排挤了其他守法正当经营同行的利益。江永县工商局依法对桂林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家公司联合开展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江华县5家内装饰装修设计公司,共同出资举办抽奖式的有奖促销活动。江华县工商局发现,抽奖活动结束,抽奖活动没有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中的“特等奖1名”的奖项,且抽出的一至五等奖项的奖品与活动前广告宣传承诺的奖品和奖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江华5家内装饰装修设计公司取消设置的特等奖项、奖品和更改一至五等奖的奖品和奖品价值,事先没有进行说明或向公众进行公示,也没有告知参加抽奖的消费者。江华县工商局依法对5家装饰公司欺骗性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5家装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假冒配件案

消费者陈某向永州市工商局投诉,反映他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更换的配件是假冒配件。永州市工商局受理陈某投诉后,调查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给陈某维修的汽车上安装的保险杠支架等货值达31222元的12种配件都是假冒配件。永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陈某的经济缺失。

某通信集团营销中心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永州市工商局对某移动通信集团某营销中心销售的“康佳”牌等型号手机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某营销中心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729元、罚款4292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电信公司擅自增加订制业务案

消费者举报,江永县某电信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替其订制相关业务并收取话费。此行为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强制交易,用不正当手段欺骗、隐瞒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江永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江永某电信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相关7位消费者赔偿金额3946元。

抽油烟机无认证标识案

冷水滩区陈某和朋友在某灯饰店购买了4台价值1400元抽油烟机,共计人民币5600元。店老板承诺保证质量。陈某回家后打开看根本没有3C认证标志,而且 官方网站也没有查到该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商品,于是向冷水滩工商分局投诉。经过冷水滩工商分局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灯饰店赔付陈某和朋友15400元。

超市购物摔伤案

道县邓某向永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她家老人于4月24日在道县某超市购物时,踩到地面上的果皮不慎摔倒,导致腿骨骨折。邓某多次找该超市协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超市以各种理由拒绝担责。永州市工商局将此案移交给道县工商局处理。道县工商局立即与消费者和超市双方取得联系,查看了老人摔倒时的视频,并通过调查核实,超市未及时清理果皮,也未设置任何防滑警示标志,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同时,老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道县工商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超市一次性支付邓某家老人住院费及其他赔偿金共计1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