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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五保户去世责任田谁继承?
2015-03-13 15:40:02
  
红网

红网江华站3月13日讯(通讯员 罗春华)江华大路铺司法所接到一起由于某村二组的五保户已去逝,同组村民认为其已去逝,又因为其为五保户,所以责任田应当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归二组所有。但五保户的两个养女提出了意义,因为她们的父亲是属于散养的五保户,生活方面一直由她两姐妹照顾,收归集体不同意。了解了情况以后,我所马上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到村里面进行宣传,告知道二组村民以及村干部,1994年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然而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废止了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新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就没有”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这条规定。跟据《继承法》 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此五保户的责任田应当归其子女来继续承包使用。当我们讲完法律法规以后,二组的村民也没有人再说要收回此责任田,五保户的两个女也像如释负重一样的笑了。就这样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成功调解一起责任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