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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汽车配件掺杂掺假案被湖南工商列为典型
2015-03-13 10:00:37
  
红网

红网长沙3月1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张珍)标签标注100%乳胶产品,工商查验,标签内容从网上下载,而并非含有100%乳胶。当事人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

12日,湖南省工商局公布201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典型案例,永州汽车配件掺杂掺假案、株洲市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娄底市不合格铝合金型材案、益阳市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等十四个案例入选其中。

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典型案例:

(一)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14年4月,长沙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电线经营部销售的“宏昕”牌电线标注的长度与实际长度不符,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1月分五次从长沙某电缆有限公司购进并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3285元,获利3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0元。

(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14年4月,衡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与其合伙人李某涉嫌生产并销售侵犯“穗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金额共计36840元、获利118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假冒产品,并处罚款80000元。

(三)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14年5月,株洲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元月从徐州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0个,货值金额共计9140元,获利46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000元。

(四)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案

2014年3月,湘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个体户胡某销售的第二代大豆生态春秋被和精品格子四件套床上用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上海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18754元,获利63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754元。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14年6月,邵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会同某家纺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面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库存的175床被芯和101个包装袋,经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假被芯和包装袋系当事人于2014年4月从一名上门推销陌生男子处购进,货值金额共计1020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扣押假冒产品,并处罚款102100元。

(六)对商品制作成分虚假表示行为案

2014年4月,张家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在销售乳胶产品时与生产厂家达成口头协议,要求生产厂家粘贴当事人自己制作的标注有100%乳胶产品的标签。经查,当事人承认标签内容是从网上下载,该产品不可能含有100%乳胶,当事人对商品的制作成分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89元,并处罚款60000元。

(七)销售不合格婴儿纸尿片案

2014年1月,常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钟某销售的某品牌婴儿纸尿片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2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该商品144包,货值金额为6768元,获利2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840元。

(八)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4年8月,益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周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从湖北某炼油厂购进该商品4吨,货值金额26000元,获利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元。

(九)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服装商品案

2014年5月,郴州市下湄桥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下湄桥烟叶复烤厂附近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联系当事人罗某多次,要求其打开库房接受检查,因当事人始终回避,拒不配合,工商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了强行开启,并邀请媒体见证,发现库房内存放有27000余件某品牌服装。经该品牌服饰公司派人现场鉴定,认定为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大,该案已移送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十)销售不合格铝合金型材案

2014年5月,娄底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销售的某品牌的铝合金型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商品3000公斤,已售出2800公斤,库存200公斤,进货价25元/公斤,销售价28.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85500元,获利9800元。当事人因不知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3000元。

(十一)销售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案

2014年4月,岳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的数字移动电话机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3个批次的数字移动电话机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从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cdma2000/WCDMA数字移动电话机37台,从深圳某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购进cdma2000/WCDMA数字移动电话机32台,从天津某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购进CDMA数字移动电话机253台,货值金额共计136078元,获利213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8664元。

(十二)销售不合格服装、床上用品案

2013年11月,怀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服装、床上用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海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休闲衬衫、休闲裤,深圳某公司生产的宽腿裤,上海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柔丝棉四件套床上用品,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分别从深圳、上海、江苏的三家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26838元,获利42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不合格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7000元。

(十三)汽车配件掺杂掺假案

2014年4月,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服务时,用非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汽车配件更换了损坏的配件,更换的配件货值金额为312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十四)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2014年5月,湘西自治州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雷某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从常德某轧钢厂购进3吨该商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500元,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退回供货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