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彩红)道县一砖厂承包商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发放民工工资,后逃跑藏匿并与民工中断联系。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10月10日,邱某与吴某签订《关于砖厂出租的协议》,由邱某承包道县白芒铺镇饶塘砖厂,承包期五年,并负责该砖厂的实际生产经营。2013年12月初,邱某拖欠何某等20余名民工2个月工资,经核查共计61982元。17日,邱某在明知还未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逃跑藏匿并失去联系。道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8日通过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对塘砖厂的违法行为发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邱某全额发放民工工资,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6月13日邱某被传到案。
经法院审理,邱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并经人社局张贴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宣判前全额支付了民工的工资,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