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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蓝山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5-03-03 16:03:31
  
红网

红网蓝山站3月3日讯(通讯员 陈志佳) 日前,《蓝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并实施。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永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

《办法》指出,全县各乡镇(包含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城规划区除外);按照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县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批(占用农用地审批除外)、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新增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距离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用地外缘分别在30米、20米、15米、10米、5米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批准区。《办法》规定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不予批准的情况,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和占用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程序,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法规依据。

《办法》强调,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非法批准宅基地的,依法追究责任;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严肃处理;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给予耕地保护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建房申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