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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彪”车案一审宣判 车主郭彪不担责
2015-02-16 21:58:51
  
红网

潇湘晨报长沙2月16日报道 “‘艺人郭彪的车’出车祸造成4死2伤”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日(2月16日),天心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艺人郭彪的车’出车祸造成4死2伤”事发后,死者小琪、小丹的家属向法院起诉郭彪等7被告。2014年9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改革试点法院,天心区法院审理此案采用大合议庭模式,由2名审判员、5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2014年5月14日,天心交警大队出具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驾驶人张某因超载、超速、醉驾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内其余5人不担责。车主郭彪不对此次事故担责。

死者小琪的家属起诉的7被告分别是:郭彪、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大酒店养生馆经理刁某某、夜宵摊老板杨某某。两方的死者家属分别索赔80余万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应按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两原告。金源大酒店对车钥匙和车子具有保管、管理义务,酌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琪明知张某酒驾,仍然乘坐其车辆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但因事发时小琪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当减轻其责任比例至10%。剩余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张某承担。法院认定,死亡受害人小琪的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小琪家属1.6万元。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小琪家属5.2万元。驳回小琪母亲陈某、养父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刘志杰 陈斌 通讯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