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闻网2月10日讯 陈某盗窃同事的公务信用卡,凭其掌握同事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将信用卡激活,尔后用此信用卡消费9950元。2月9日,陈某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陈某,现年25岁,原系永兴县某单位的专职司机。2014年4月份,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了辞职。辞职后,陈某到办公室收拾东西时,发现同坐一家办公室同事曹丽桌上有一张公务员信用卡。陈某趁办公室无人,将该信用卡拿走。随后,陈某凭其掌握同事曹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将信用卡激活。此后,陈某持该信用卡通过朋友的POSS机刷卡套取了现金9950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同事曹某退还了9950元钱。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真实有效公务信用卡,消费共计9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素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唐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