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2月9日报道 14岁的黄某是长沙某中学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参加夏令营活动,在活动期间摔伤骨折,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多次协商未果,黄某将学校、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为26万余元,学校、旅行社、黄某三方均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
2013年6月,长沙某中学与长沙一旅行社签订合同,委托其全程负责开展夏令营活动。同年7月,黄某与同校100多名学生在老师和旅行社组织下,前往南京开展夏令营活动。活动第二天晚上,黄某推开入住宾馆的窗户,爬到窗外收取晾晒在室外空调外机围栏上的衣服。不料,空调外机底板被踩塌,黄某从六楼坠落至宾馆二楼的玻璃屋顶。事故发生后,黄某在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胫骨、肋骨、胸骨等多处骨折。2013年12月,黄某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并仍需进行美容治疗、康复治疗等。
因就后续治疗费和赔偿问题,黄某父母多次与学校和旅行社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认为,学校组织开展夏令营活动,对其将衣服晾晒在空调外机围栏上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重大过错。此外,旅行社组织未成年人旅游,安排其入住的房间窗户未安装安全护栏,对其晾晒、收取衣服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具有重大过错。黄某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8万余元。
法庭上,两被告却均表示不该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辩称,已告知学生衣服应晾晒在洗手间或衣柜,“黄某擅自到窗外收取衣服导致从六楼坠落受伤,学校对其损害后果无法预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中学还表示,旅行社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辩称,当日的旅游行程结束后,黄某在宾馆休息的自由活动期间,擅自在深夜爬出六楼窗户收取衣服,导致受到损害。旅行社表示,“黄某在其年龄、智力相应的认知能力范围内,进行危险活动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本人及承担监护责任的中学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为2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某学校承担15%的责任,黄某自己承担15%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过错责任的划分原因
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
1.安排黄某入住宾馆的窗户能自由推开,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对黄某在外晾晒、收取衣服时未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未及时制止黄某,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夏令营活动,实际由旅行社承办此次旅游活动,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住宿、就餐等活动进行组织、安排,并收取了相应的旅游费用。旅行社作为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在组织、接待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时,应当对黄某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警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承担15%的责任:
1.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夏令营活动,未告知黄某晾晒、收取衣服应注意的事项。
2.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在窗外晾晒衣服的行为,学校对可能危及黄某人身安全的事项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
黄某承担15%的责任:
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黄某爬出窗外收取衣服,自身注意安全不够,应承担15%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潇湘晨报记者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