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县站2月9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杨婧璜 通讯员 肖宇)近日,记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长沙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面提高,从上年度的916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这是自2003年以来,长沙县第12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的。”长沙县失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是的,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