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2月7日报道 56岁的黄某曾是长沙的一名环卫工,因认为芙蓉区环卫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向法院起诉环卫局,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7万元。芙蓉区法院认为,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出时效,因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某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1995年1月,黄某被芙蓉区环卫局聘用,从事市容环境清扫工作,但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环卫局以黄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某当时未提异议,并向环卫局返还了工作服,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2013年6月5日,黄某向芙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卫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劳动仲裁委对黄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黄某对此决定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芙蓉区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某与芙蓉区环卫局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被解除,但黄某直到2013年6月5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芙蓉区环卫局支付赔偿金7万元。此时距其离职之日已超过一年,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上诉。长沙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何云恒律师提醒,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请注意不要超过时效。(记者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