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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一村支书受贿6万 侵吞公款3万
2015-01-30 09:57:12
  
红网

株洲晚报1月30日讯  村里修排水沟,工程尚未招标就有人在施工了,怎么回事?原来,问题出在57岁的村支书唐晚身上。

29日,记者从茶陵县法院获悉,唐晚在担任茶陵县湖口镇小潭村村支书期间,未经招标便将村中“五小工程”承包给他人,通过入“干股”的形式收取贿赂6万元,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公款3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唐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

将村里的工程私下承包出去,谋利6万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公款3万

2012年2月,工程老板唐宜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茶陵县湖口镇小潭村村支书唐晚。过了一段时间,唐晚打电话告诉唐宜,村里要修中心村庄排水沟工程,要唐宜去实地查看,估算一下工程量。唐宜提出要承包该工程,并要唐晚以入“干股”的形式一起来做工程,即唐晚不用出资,只要帮唐宜协调解决当地矛盾就可以。唐晚对此表示默认。

2013年3月25日,小潭村并未进行公开招标,就与唐宜签订造价为39.8万元的中心村庄排水沟工程合同。该工程属于“五小水利”项目工程,国家会进行补贴拨款。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后,唐宜赚了12万元,他将其中6万元送给了唐晚作为“好处费”。

此外,2010年元月,唐晚提议从村里拿出3万元公款,作为小潭村争资立项的“协调费”。经过同意后,唐晚将3万元送给时任湖口镇镇长的陈安,不过陈安将这3万元退还给了唐晚,但唐晚并没有将该款上交至村财政,而是据为己有。当年上半年,唐晚隐瞒了陈安退款的事实,并通过虚构防洪工程合同,伪造了一笔3.98万元防洪工程款开支予以平账。

去年6月28日,唐晚主动到茶陵县检察院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了9万元赃款。

【判决】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唐晚利用其担任小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将本村的“五小水利”工程承包给他人,通过入“干股”的形式收受他人贿赂。因村级“五小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是以农民为主,故唐晚在管理本村“五小水利”工程的工作属于管理村级事务,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唐晚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支出,侵吞集体公款3万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唐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在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交代受贿、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所以,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唐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对唐晚所退缴的非法所得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对唐晚所退缴侵占茶陵县湖口镇小潭村的3万元赃款,由暂扣单位茶陵县纪委返还给茶陵县湖口镇小潭村。

【看新闻学法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名划清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记者 温琳 实习生 刘玲 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