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醴陵站1月28日讯 (记者 陈晓林 通讯员 王爱丽)近日,醴陵市人民政府下发《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预留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村级预留地的面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核算,总面积不得超过2006年9月1日以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按10%,1亩以下<含1亩>的按15%)。
办法明确,村级预留地由村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经开区、长庆示范区)及提出申请的村委会按照核定的预留地计划指标就村级预留地初步选址范围、规划设计及具体用途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办法还规定,村级预留地经营收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经开区、长庆示范区)批准后,可以将其中不超过50%的部分分配给村民;其余部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级公积金(公益金)同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