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1月27日报道 借别人的名义购的房子险些成了别人的。日前,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案。
何旭华与吕春香于2001年结婚,2014年5月离婚。在双方结婚期间,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明珠购买了一套住房。何旭华首付了10000元,并签订了按揭住宅定购协议书。2014年5月,何旭华与吕春香离婚后,何旭华的朋友吕进军称,东安明珠的住房系自己委托何旭华及吕春香代为交款及装修,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发现,何旭华与吕春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湖南赣宏置业有限公司定购商品房并签订了《东安明珠住宅定购协议书》。由于是按揭贷款购房,何旭华有贷款不良记录,吕进军无不良记录。因而何旭华借用吕进军之名,办理了购房等相关手续。房屋装修好之后,该房一直由何旭华与吕春香一家四口居住。何旭华与吕春香离婚后,何旭华与吕进军就该房的权属才发生了争议。吕进军没有证据证实交给第三人购房款及装修费用,亦没有履行合同上规定的还款义务。因此,诉争房屋不属吕进军所有。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何旭华与吕春香共同共有。(通讯员 雷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