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宁远站1月21日讯 一名女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象,敲诈勒索他人已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驾驶从永州市神州行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牌号为湘ML6211起亚牌小轿车搭乘赵某、“周黑子”、“寡嘴”、“矮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宁远县宁嘉公路田园山庄路段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要挟被害人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肖某、蒋某甲夫妇人民币1000元。
2014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赵某、“周黑子”、“寡嘴”、“矮子”等人在宁远县永连公路石板塘路段以同种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00元。2014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赵某、“周黑子”、“寡嘴”、“矮子”在宁远县永连公路路段以同种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19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15年1月13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积极退出非法所得3450元。
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利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讹诈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通讯员 陈友兰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