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1月19日报道 自偷挖他人一棵桂花树,没想价值上万元,两名被告人法庭受审。1月16日,衡阳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香两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人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董某香从事苗木经营,董某华系其雇员。2014年1月,董某香驾驶其小车搭载董某华,带着工具到户外采集树苗。在一座山的半山腰上,看到一棵桂花树,董某香认为这棵树是野生的,提出把它挖回去种植。于是,两人拿起工具开始挖这棵桂花树。后来被该树主人肖某发现,并喊来其他三兄弟要求两人赔偿,经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肖某兄弟打电话报警。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董某香一次性赔偿肖某四兄弟损失7500元。经鉴定该桂花树价值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香、董某华使用破坏性手段盗挖树木,经鉴定该桂花树价值达4万元,已经构成盗窃罪。由于两被告人盗窃未遂,又及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刘尚球 陈冬云)
(原标题:路边的“野树”也不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