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1月19日报道 当前,受湘潭市部分企业主失联引发挤兑风潮和外地职业犯罪团伙流入两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代表的金融犯罪持续爆发。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出了贡献。
自2013年以来,湘潭市警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共立案32起,破获23起,抓获嫌疑人64名,涉案金额近23亿元;摸排掌握线索(含案件)53条,涉及1.3万余人,涉及金额达31.5亿余元。
多措并举强化打击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湘潭市陆续发生因投资公司业主失联、投资人引发挤兑风潮的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湘潭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对案件初步定性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由支队长担任组长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的工作原则,从重点行业、公安信息平台、易受侵害人群及互联网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调查控制。
在具体办案中,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一案一长、一案一组、一案一策”的要求,采取专案侦查、串并侦查、跨区侦查、联合办案等形式,大力侦破非法集资案件,全力追捕逃匿嫌疑人,及时查控追缴涉案赃款赃物,为案件后续处置打下了坚实基础。警方还建立健全了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扁平化指挥体系,分类制定处置工作预案,运用高效应急模式,坚持源头化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起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
据介绍,警方在第一时间启动了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建设、启用非法集资“黑名单”数据库,加强数据录入、信息利用,落实重点人员防控措施,及时掌控异常资金流动态。同时,警方主动与银监、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获取犯罪线索;密切与检察院、法院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侦办力度,切实形成合力。并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积极宣传侦办的成功案例,深刻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及社会危害。
跨省追逃抓回逃犯
2014年9月9日,岳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市民黎先生报警,声称在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友成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75万元,现在他准备收回投资,但公司法人代表秦建光从当月6日开始就无法联系。
9月10日,警方受理此案并开展初查。当晚,办案民警来到友成公司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财产保全,现场扣押6枚公章和私章。经过两天的调查后,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4年9月5日,秦建光经营的友成公司以股权投资和投资长沙友好医院项目的名义,先后向220余名市民吸收了公众存款4500余万元。9月12日,警方以友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对秦建光及其妻子欧小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9月28日,专案组民警赶往浙江宁波追捕逃犯秦建光。10月1日,在宁波慈溪市某汽车租赁公司附近,警方顺利将藏匿在这里的秦建光抓获。警方同时查明,家住岳塘区霞城乡的周某明知秦建光是逃犯,还以自己的名义为秦建光在慈溪市租房、租车,为逃犯的逃避打击提供便利条件。
秦建光交代,他和妻子欧小枚是分开逃窜,只晓得对方到了福建省的莆田市,但具体住址不明。掌握这个情况后,专案组要求宁波抓捕组先将秦建光、周某押回湘潭,另派人员赶赴福建。10月2日,警方在莆田市城厢区某住宅小区内将欧小枚抓获,并连夜在当地租乘的士车往湘潭赶。据办案民警后来讲述,仅的士费就花费了3000多元。
秦建光等人交代,公司的注册资金1800万元当时是拆借而来,后来的经营主要靠以投养息,就是靠后来人的不断投资来支付前期投资人的利息,所以公司要不断地吸引更多市民前来投资。因此,只要听到哪里有拆迁,公司的业务员就会及时出现,甚至就在当地设立公司分部。最初,友成公司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为月息两分,也就是说投资1万元,一个月有200元的利息,后来感觉利息太高降为月息一分八;而公司收取借款人的利息则是3分到5分不等,借款的时间越短利息越高。到了2014年下半年,受全市同行业的影响,友成公司的经营也逐渐呈现困难,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要求收回投资,但公司根本没有现金支付。到这时,秦建光开始为出逃做好了准备,他和妻子把各自名下的车子、房子进行过户,又把存款转存到了他人名下。
10月3日,警方根据秦建光、欧小枚两人的供述,将两人在逃离湘潭之前,过户、转存到他人名下的存款和车辆进行冻结、扣押。10月11日,警方还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副总康铁程刑拘。
警方透露,友成公司非法吸收的4500万元公众存款,有部分是出借给了他人,有部分是投资了长沙友好医院等项目,但仍有500多万元是用于公司和个人的消费,比如装修、购房、购车和购买门面。
专家观点
湘大法学博士穆远征: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热度和规模异常增长,对于推动国家金融事业和整个经济发展,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的风险也与日剧增,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该领域近年来出现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逐渐增多。为规范经济环境,有必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界分。
在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这个条件。
对于市场中存在的一些小额贷款或者担保公司,从国家经济发展层面上看,它丰富了金融领域的市场模式,在某种方式上填补了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因此应当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对于广大市民来说,这些公司的出现在满足自身投资或其他经济事务需求的同时,也需要积极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投资风险:一是国家法律政策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具体某个公司设立是否合法的风险;二是基于自身经营性质,资金回笼周期所带来的高额利息及违约风险;三是这些公司资料来源的单一及投资回报所带来的违约风险。对此,广大市民特别是在进行具体的经济活动时,要注意这些公司的法律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用等因素。
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张才勇: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存款人是被害人,被害人对于自己的借贷款具有合法的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将其借贷款返还给被害人。据此,如若市民遭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市民作为被害人首先应向侦查机关先行申报自己的借贷款金额,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明,以便侦查机关作出认定。另外,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时,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自己的借贷款数额。受害人根据司法机关对自己借贷款项作出的认定,在犯罪人的财产清算后,根据犯罪人现有的财产情况,按比例取回自己相应份额的借贷款项。(记者 张蓉)
打击“非吸”,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
目前,湘潭非法集资(简称“非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的犯罪形势具有哪些特点?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存在哪些难点?下一步,公安机关还将采取怎样的措施?1月16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据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非集”、“非吸”犯罪有数量大、案值高、行业广、途径多以及流窜职业作案等特点。2013年以来,全市共立“非集”、“非吸”犯罪案件32起,涉案金额23亿余元,历史同期立案数5起,涉案金额1.4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倍、14.8倍。
新发生的32起案件中,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24起,集资群体在100人以上的16起,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3%、57.1%。目前所立案件中,涉及投资、房地产、医疗、酒店、广告、农产品、汽车销售等七个行业和领域,犯罪嫌疑人的宣传途径也逐渐升级,从传统的口口相传发展为户外广告、发行传单、项目推介会,并进一步升级为互联网传播。同时,以重庆泉翔、武汉乐居、山东翔浩为代表的外地职业犯罪团伙,也频繁流入我市“圈钱跑路”,更加剧了我市“非集”、“非吸”犯罪形势。
与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相比,公安机关打击和处置也存在取证难、追赃难和维稳难的困难。警方介绍,由于涉及不特定人群,集资户的成份复杂,差异性大,心态不一,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借款数额、还本情况、剥离高息等方面,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往往无法落实。在追赃方面,“非集”、“非吸”的资金用途大致可分为进行生产性投入或其它投资、个人挥霍、还本付息三种情况,其中还本付息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形成“借贷—付息—再借贷”的恶性循环,待案发时,查清资金流向,追回赃款的可能性极小。由于集资群体挽回损失的心理十分迫切,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炒作,意图引发集群效应、社会震动,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对于下一步的打击和处置工作,警方认为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安、金融等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才能实现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树立“打早、打小”的指导思想,努力把犯罪打击在初始阶段,把矛盾缓解在萌芽状态。要与检察、法院紧密协作配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快侦、快破、快诉、快审、快判、快结,切实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烈的打击震慑氛围,有效压制发案趋势。
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沟通,进一步制定完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预测和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以及重点人员管控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机制。在处置过程中要注重是非界限、情理法的分寸,通过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化解过激的情绪和言行,将因非法集资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记者 陈钢 通讯员 胡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