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13日报道 中年丈夫对结发妻子屡施家暴,伤心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邹某(女)与林某(男)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大女儿已成年,小女儿随林某一起生活。因林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面对邹某的质问,林某不但没有愧疚,反而对林某大打出手,尤其近几年林某对邹某使用家庭暴力达到几十次,至今邹某身上还留有旧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多次殴打邹某致邹某多次轻伤,特别是在2014年年5月和9月林某对邹某大打出手,经安乡县公安局深柳派出所委托常德市潺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被他人殴打致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系轻微伤,林某的行为成为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直接原因。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邹某与林某离婚,林某给付邹某精神损失费10 000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