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闻网1月14日报道 (通讯员:滕明松)警官知法犯法,利用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家属的贿赂,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日,郴州市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副科级干部曾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股股长的曾某,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当事人家属送的钱物,共计17万元。另外,曾某利用承办钟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家属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