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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炸伤右眼 法援全程协助维权
2015-01-08 15:17:25
  
红网

韶山新闻网1月8日报道 “感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感谢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是你们帮我要回了应得的补偿……”近日,家住湘潭韶山市如意镇杨佳村的庞某来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援中心帮助他维护了合法权益。

2013年2月10日凌晨,正值大年初一,家住如意镇杨佳村的庞某,按照春节传统风俗燃放从同村毅红商店购买的雷王。谁知雷王点火后突然发生爆炸,将庞某的右眼炸伤,后在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右眼球摘除手术,庞某右眼永久失明,并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2013年4月28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所受损伤为五级伤残。

经查实,庞某所购雷王系同村彭某经营的毅红商店购得,该雷王的批发商为韶山市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简称韶峰公司),而该雷王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厂家——浏阳市太平桥唐家花炮二厂已于2000年注销,因此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事故发生后,庞某多次找彭某与韶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经乡村调解,2013年3月22日,彭某同意支付庞某赔偿金5000元。但这远远不能弥补庞某的损失,同时韶峰公司作为最大责任者一直无理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庞某打算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3日,庞某经乡村推荐,前往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询问了相关情况,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随即进行受理,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办理。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立即找乡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帮助庞某搜集工商登记等证据,及时进行了起诉,将彭某及韶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7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韶峰公司与被告彭某分别以否认雷王是从被告商店购买、否认炸伤眼睛系雷王所致、否定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为由,试图推卸责任。承办律师认为,韶峰公司作为我市唯一的烟花批发商,在进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采购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彭某在销售烟花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庞某,导致庞某巨大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胜于雄辩。2014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1款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彭某及韶峰公司共同赔偿庞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73991.32元。

但是批发商韶峰公司并没有就此服判,想穷尽一切手段逃避赔偿责任。2014年7月8日,韶峰公司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庞某及卖家彭某列为共同被上诉人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庞某再一次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以后,本着“一援到底”的原则,对其免于经济审查,继续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4年9月16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韶峰公司继续否认炸伤庞某的雷王不是从彭某处购买,否认其公司销售过此类雷王爆竹,同时否认庞某的伤系雷王爆竹所致。承办律师认为,雷王从彭某处购买的事实,彭某没有否认,同时乡司法所多次调解并形成会议纪要,可证实;同时彭某商店的烟火爆竹均系韶峰公司送货上门,有证人证言及习惯做法可证实。

2014年9月1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湘潭市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成功维护了消费者庞某的合法权益。近日,庞某亲自上门感谢法援中心的竭诚援助以及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记者 余拙梁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