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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男伪造法律文书拉人入股收废品 骗取近60万
2014-12-30 11:05:33
  
红网

长江信息报12月30日报道 伪造法院法律文书,以拉人入股为由,骗取“合伙人”现金595000元,近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刘某是汨罗市范家园镇人,近年来一直在深圳做废品回收生意。由于生意接连亏损,同样在深圳做废品回收的父亲刘某某几乎每年都要替其还债。

今年8月,刘某某得知深圳市龙岗区一工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法院查封,所有设备当做废品公开拍卖,刘某某决定参与竞拍。几轮竞拍之后,刘某某以380万元竞拍成功,刘某全权代理父亲刘某某参与竞拍。

由于之前刘某先后欠了父亲数十万元,这次竞拍又需要花一大笔钱,父亲刘某某希望儿子能拿出点钱来。但是一时间自己到哪里去弄那么多钱呢?刘某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先后找到同村的李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告诉他们自己最近竞拍了一个工厂,但是资金方面还差了点,谁如果有兴趣,都可以入股。

为了取得李某某等人的信任,刘某还仿照法院执行裁定书,将原本的竞拍人和成交人改成自己。李某某等人信以为真,认为有利可图,几人先后打款给刘某作为投资,总金额达595000元。纸包不住火,很快李某某发现该工厂竞拍人和成交人并不是刘某而是其父亲,这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于是报警。接警后,汨罗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刘某进行上网追逃。迫于警方的压力,12月10日,刘某主动来到汨罗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骗取受害人李某某等人现金59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冯贵林)

来看看汨罗的刘某将面临哪些刑罚?

一、伪造法律文书罪

我国伪造文书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80条中,其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红网新媒体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