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美的这两大空调厂商,仿佛一对“冤家”。自1997年空调价格战之后“结下梁子”,最近七八年间,两家企业几乎每年都要到法院“开战”。17日,这对“宿怨”企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狭路相逢,此次双方打的是注册商标权的侵权纠纷官司。
双方围绕美的公司在家电下乡系列空调产品中使用“五谷丰登”图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使用?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因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美的构成侵权赔偿380万
2011年11月7日,格力公司向珠海市珠海公证处申请,对美的公司生产的“五谷丰登”系列家用空调三套进行证据保全并封存。随后,又对美的官方网站“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共19款相关网页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500万。
据珠海中院一审查明,2011年4月21日,格力公司“五谷丰登”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该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生产、销售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
2014年4月25日,美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格力公司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2014年10月22日,国家商标局决定予以受理。
美的公司还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9月开始设计被诉侵权标识,并最早于2010年1月12日在空调产品的宣传折页、标贴和产品实物上使用。
珠海市中级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商标权。美的公司正当使用以及在先使用“五谷丰登”标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美的公司及泰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美的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
双方都称“五谷丰登”属于自己
二审开庭时,双方都提交了各自新证据。在对证据进行质证后,审判长总结主要争议焦点为三个。一是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是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三是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美的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认为,该公司是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正当的、善意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不相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美的公司不侵犯涉案商标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格力公司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其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是商标性使用。格力公司还表示,美的公司侵权产品有19款之多,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且拒不依照法院要求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