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两三年的“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该罪名被取消,相应行为纳入强奸罪从重处罚。这场“废法”运动堪称“彰显民意”,不过,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整个动员过程来看一下,有哪些事实和声音在整个辩论场是无法发出的,在多元共治的层面,这些消失的声音将带给我们怎样更深的思考?(8月30日澎湃新闻网)
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成定局,但如果在“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过程中,确实还存在“未站上辩论台的声音”,那么,不妨也说来听听。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可能有“漏洞”,这些“未站上辩论台的声音”,或许能给人们带来“更深的思考”。
这篇题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后仍需深思:那些未站上辩论台的声音》的署名文章,应该说是很冷静理智的。尽管网友在跟帖中大多是“砸砖”,但似乎还没有真正理解文章的主题。然而,这篇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文章,其实已经游离了“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修法背景,纯粹是把“嫖宿幼女罪”,纳入了另一个本来就存在争议的领域,即文章所指的“对性工作的‘灰色治理’”。
文章是通过因对嫖宿幼女罪“井喷式的曝光让人感觉案件高发、频发,舆论集结和报道方式的耸动使得案件情节具体化和粗浅化”先声夺人的,就差点没说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是个伪命题。文章认为,“民间舆论以‘保护’的理由呼吁‘废嫖幼’,凸显‘少女’的无知无辜,无视未成年人在性交往中实践和探索人际交往的能动力”。当然,文章对此还有更详细的阐述,但主题已经很明确,归纳起来就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看似在保障“儿童优先”的权利,其实“被有意无意地窄化为限制儿童性权利实践的意识形态”。
这种说法如果换一个语境或对象是不陌生的,“卖淫嫖娼合法化”也曾经是人大代表的提案。如果说在成人社会对性和性工作展开多元讨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在这个命题还处于见仁见智,甚至大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就不宜将未成年少女卷入这种“性文化”。特别是文章将社会对“嫖宿幼女罪”抵制,说成是“成人对性工作的厌恶和恐惧,借由儿童身体的投射”,就极大地歪曲和伤害了公众情绪。即使存在所谓的“投射”,也是因“嫖宿幼女罪”涉及公职人员,引发公众对权力腐败的愤恨。
文章试图从“性权利实践”上,把一种在成人社会还没有统一的意识形态,延伸到未成年人身上,以证明未成年少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可能具备的“主观能动性”。那么,法律所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都将失去意义。试问,未成年人杀人,必定不具备成年人的杀人意识?更或者,未成年人一定比成年人杀人的能力差?法律为何还要给出免刑责的“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接近于“偏爱”。因为,法律本来意味着对所有公民的保护,而对未成年人“另起一行”,就属于特殊的“庇护”。那么,怎么可以单独在性行为上,无视这种“豁免权”?
文章如果只是从“性概念”上用“性文化”剖析未成年人的性心理,无疑也对加强青少年性教育有利。但把这种很“学术性”的问题,纳入有关“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作为“未站上辩论台的声音”,就超出了当前“辩论”的范围。因为,按照文章的观点,并非“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应回归强奸罪,而是应该参照“扫黄”中的卖淫嫖娼。而对“扫黄”,文章作者也认为是“灰色治理”。如此说来,一旦卖淫嫖娼“合法化”,“嫖宿幼女”还何罪之有?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