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尿毒症的王刚在透析期间3次因贩毒被抓,他辩称贩毒是为赚钱透析和换肾。在母亲捐肾手术成功后,他一审被内蒙古包头中院判处死刑。此案二审,检方建议改判死缓,此事引发各界关注。内蒙古高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5月26日澎湃新闻)
于是便有了“尿毒症患者生死惊判:为换肾贩毒,术后获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的相关报道。所谓“生死惊判”,令人吃惊的应该是一个“铁定”死刑的毒贩,在三次被抓后还能被改判死缓。其中的“悬念”是什么?毋容置疑,人们的猜测一定与“换肾贩毒”有关。事实上,检方也承认“王刚贩毒动机与其身体有病的情况存在客观关联”,那么,毒贩二审改判死缓,是不是与“换肾贩毒”有关,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救自己的命,就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依据?或者说,有人救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这条命就格外值得珍惜?
显然,这些“悬念”,在基本的法律常识下是不能成立的。但是,相关报道在叙事过程中,将有关毒贩王刚生死的“悬念”,更多地设置在“人道主义”方面。当时,王刚和家人都意识到,“换肾,仍有可能被判死刑。不换,可能还未到一审开庭就失去生命。”为此他家人曾两次请示主审法官用不用换,得到的答复都是换。这就成了王刚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他家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基于这个过程,王刚被二审改判死缓,难免让人觉得,可能是因为他“换肾贩毒”的客观原因,以及他母亲给他捐肾的动人情节。
笔者不敢肯定王刚二审改判死缓是否与此有关,但这样的渲染是不妥的。实际上,王刚二审改判死缓,关键在于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有立功情节。而王刚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王刚患有严重的尿毒症,实施毒品犯罪的动机是为了赚巨额医疗费”的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并未采纳。退一步说,即使二审判决包含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这起“起死回生”的案例上,有关生死结局的“悬念”上,却被在叙事的详略和主次上倒置了。
法律的人性化是文明社会的追求,但法律的威慑力和以儆效尤作用,不能因“人性化”而被削弱。对于贩毒,在人们的普遍法律常识中,是“铁定”的死罪,而要让一个三次贩毒被抓的毒贩“死里逃生”,解开这个“悬念”的过程,必须要在法定的从轻要件之内“做文章”。只有在满足某些从轻法律要件的同时,还具备其他让人同情的客观原因,才能让法律在应有的威慑力不减的情况下,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否则,就如内蒙古高院强调的,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但这不能成为贩卖毒品危害社会的理由。
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防止犯罪。个人以为,一项判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对其犯罪代价的追偿,而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次儆效。量刑准确与否,是对犯罪代价的再次公示。而对其中的“从重”或“从轻”因素,必须慎重且有法律依据,不可成为法律的“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刚二审改判死缓,其中的“悬念”,应该让“立功”情节在先,“换肾”困境其次。不然的话,有换不起肾的,更有吃不饱饭的,怎么办?(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