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孝子牌”就是贪官抵赖罪行的噱头
红网
 
05-04 14:14

广东惠东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黄祝南,被控在任副县长期间以母亲患癌需买进口药为由,通过哥哥黄祝明向企业老板索贿16万美元。庭审时一度引发是索贿还是借款之争,辩护人在庭上还打出了“孝子牌”。近日,惠州市中院一审认定二人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刑12年和10年6个月。(5月3日《信息时报》)

据检方指控,黄祝南任惠东县副县长期间,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2011年7月,其哥哥黄祝明向他提议以母亲生病需要购买进口药为由,向惠东常兴公司索要现金16万美元。而二人南均承认主观上知道对方是基于其领导职位及工作分工才送钱。可见,二人具有利用黄祝南职务便利向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的明确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索取财物行为,还提出了明确数额要求。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受贿罪成立,至于是否为母买药及退款,均不影响定罪量刑,“孝子牌”只不过是贪官抵赖罪行的噱头而已。

伴随反腐的步步深入,也不断爆出一些贪官平素是个“孝子”的消息,他们当中,既有普通干部,也有省部级高官。比如,有报道说,“在望九之龄的母亲眼里,刘志军是孝顺的儿子,他虽然公务繁忙,却不忘往家里挂电话,嘘寒问暖。”还有陈希同、陈良宇、成克杰、郑筱萸等,坊间对他们的评价似乎也都说是大孝子,孝顺父母、关心父母、供养父母,在感情和时间精力上付出很多也很真诚,且很舍得花钱让他们活得舒适、尊贵而健康,以至于出现了“第三只眼看贪官”现象。

其实,贪官不是孝子。包拯曾经说过:“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也说是说,贪官就是贼。既然是贼,当然就会大逆不道、无恶不作、无法无天、面目可憎,受人憎恨。不难想象,一名政府官员不顾党纪国法、仁义道德,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索贿受贿,这本身就超越了道德底线,触碰了法律红线,是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上到党国,下至庶民,内及家人,都将谓之其是逆子,而非孝子。

“孝子牌”实质上就是贪官抵赖罪行的噱头。二人南受贿罪构成要件清晰确凿,已是铁案一桩。然而,庭审中,黄祝南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钱是黄祝明向杨某生的个人借款,是为给母亲治病,没有使用之后也已退还,因此不构成索贿。其辩护人还提出,黄祝南即使构成犯罪,起因是母亲患癌急需钱买药;与贪图享受收受贿赂相比主观恶性较轻。从中不难看出,他们就是想用“孝子牌”作噱头,以抵赖其不顾党纪国法、仁义道德,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龌龊行径,并试图以“人之常情”来误导法官的同情和法治的宽容,逃避法律的严惩。

“百善孝为先”。什么是孝?事亲、明德、立身。古往今来,无数英雄豪杰、仁人志士不断地用自己的行为诠释孝的定义,用自身的举止规范孝的准则。《三字经》中有一个人们耳熟能祥的故事“香九龄,能温席”。说的是东汉时九岁的黄香为了让父亲睡好觉,夏天用扇子把席子扇凉,冬天自己先温暖被窝。“夫孝,德之本也”。黄香长大后,身居高位,兢兢业业,廉洁奉公,一心为民办事,深受百姓的爱戴。他的孝行,名扬后世。

究竟如何行孝,《孝经》明确规范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显然,尽管善事父母是行孝的基本要求,但并不是核心,更不是全部。身为政府公务人员,利令智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触犯刑律,身陷囹圄,这本身就是大损父母颜面及家庭家族的声誉,从根本上违背了孝之真义,与孝背道而驰。

法律是神圣的,司法是严肃的,任何形式的抵赖罪行,都躲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而且只会让人更加反感,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于贪官而言,诚心述罪、认罪、悔罪、赎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才唯一的光明大道。(文/徐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