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的古城民族幼儿园的一名教师,在今年3月,用针扎伤了至少4名孩子,还威胁孩子不许哭也不让说出去。这些孩子的家长在发现情况后,与园方交涉。园方称,经查询监控,未发现老师针扎学生情况,但表示可以减免一些学费。家长们带孩子到医院进行了伤情诊断。石景山区警方查明核实此事,对涉事幼儿园孙姓女教师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4月12日《新京报》)
现有的教育法规均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对象。幼儿园教师对幼儿的体罚及其他身体虐待行为,性质尤其恶劣,会对认知行为能力尚不健全的幼儿造成极大的伤害。无论在我国还是欧美等其他一些国家,教育学者、心理学家都曾通过实验或现实案例的跟踪研究证明,幼儿被虐待,更可能对其心理、人格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应当说,近些年来,在国内各地,幼儿和青少年家长对于教师体罚或以其他身体虐待行为处置自己的孩子,容忍度已经大大降低。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不当、非法行为的震慑。但对于心思单纯、高度尊重且敬畏教师的低龄孩童来说,很多情况下,他们无从将教师的体罚、虐待行为与“伤害”画上等号。特别是教师宣称对孩子做错事进行的惩罚,很多孩子非但会接受惩罚,还会帮助“保密”(拒绝向幼儿园管理者、家长及他人泄露),以此讨好教师。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教师虐童,除非在孩子身上留下无法掩盖清楚的伤害痕迹,否则将难以为家长所知。
幼儿园管理者(民办幼儿园办学者)肯定不希望本园发生虐童事件,以避免招致家长索赔及教育主管部门处罚。但在个体性或范围不大的虐童事件发生后,管理者通常会采取否认事实、庇护教师的做法,实在拖不过去,才开始跟家长谈赔偿,并将“惹事”教师辞退了事。
某种意义上,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待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态度,与某些部门对待上访群众的出发点和思考方式颇为近似,即首先致力于调解“搞掂”,而不是追究园方和教师责任,甚至没有积极主动调取监控录像等有助于准确界定事件性质的证据。即便虐童事件被证实,在没有引发较大社会舆论的情况下,只要涉事幼儿园辞退了“惹事”教师,主管部门的后续处置也显得非常轻微。
以上三方面原因,使得幼儿园(教师)虐童现象一直未能绝迹,一些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同类事件最后也不了了之。笔者建议,国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申明对幼儿园(教师)等校园虐童(虐待)事件的零容忍态度,重申教育和公安部门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畅通校园虐童(虐待)事件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在各级各类校园、校门设立相关的普法宣传专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教育部门还有必要邀请教育学者、心理学家编制校园虐待事件的鉴别手册,将相应的方法常识通过新闻媒体、社交网络发布给广大家长。
对于已经查实的校园虐童(虐待)事件,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控制涉嫌虐童的行为人、幼儿园管理者;教育部门则需要根据相关的教育、办学法规,对涉事园方、校方作出顶格处罚,特别是要对不能有效配合公安和教育部门调查事件、消极应对家长维权诉求的园方和校方责任人,给予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办学或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考虑到发生在幼儿园校园虐童事件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教育部门还应对涉嫌虐童的行为人给予终身禁入教育行业、将其虐童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的处罚。(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