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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立法设“禁讨区”是厘清自由边界
红网
 
04-03 11:08

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进行卖艺、乞讨、拾荒或发放宣传品等,违者最高会受到200元罚款。(4月1日《长江商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立法禁止地铁乞讨,违者最高罚款千元等,这种城市管理措施,一经出台就伴随不少争议。反对者诟责此举侵犯了人权,而且还将面临乞丐无钱可罚的情况,使法律失去执行力、严肃性。

事实上,乞讨与否只是一种行为人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自然自由”,而非受法律特别保障的“法定自由”。也就是说乞讨本身并非法定权利,只是“法无禁止即可行”范畴中的一种人身自由。这种自由,并不能和权利划等号,政府可以行使较大的干预权。

试想,如果乞讨是一项权利,那对应的义务是什么,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有施舍的义务?而如果我们拒绝施舍,是否要遭受法律的强制执行和处罚?显然,如果把乞讨视为法定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而无视施舍者具有施舍与不施舍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将面临“被乞讨”和“违法”的尴尬,也势必鼓励更多人选择不劳而获进入乞讨行业,导致城市“乞丐横行”,那不但破坏法律固有的权利体系,也让社会治理和城市秩序陷入混乱。

而任何自由(包括权利)的行使也都有法律边界,不能侵害到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合法权益,不能强行乞讨、纠缠式乞讨,不能影响妨害到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秩序等。同时,乞讨行为必须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状态”才有道德伦理的正当性,如果一个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宁可“装可怜”乞讨也不愿劳动谋生,甚至假装残疾、病患、救急等骗取他人同情心而获得施舍,那这种欺诈型乞讨行为不但毫无正当性,也伤害到他人、社会的同情心,破坏到社会诚信,损害到合法财产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干预规制。

其实,真正要引起社会重视和保障的,不是行乞人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状态”而进行乞讨的权利,而是对这些真正的社会弱势人群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这既是社会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一座城市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状态”的乞丐越多,说明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越欠缺,政府有责任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同时,一座城市行乞乱象丛生,严重妨碍到他人权利或社会公共秩序,说明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的匮乏,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出面依法干预规制。

可见,地方立法设立“禁讨区”,并对违规乞讨行为予以罚款等适当的行政处罚,是在厘清乞讨行为这种“自然自由”法律定性、法律边界的基础上,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公共交通、权益保护等社会治理需要,依法行使行政干预权,运用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对城市进行针对性的区域化、合理化社会管理,营造文明城市形象和良性社会秩序的必然。(文/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