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下午2时许,身高才1.3米左右,一脸稚气的男孩小易和6岁女童柚子在村里玩耍时,说村子有一个“秘密通道”,两人随即前往那个废弃果库。在果库内玩耍时,小易不小心将砖块扔到柚子头上,柚子头部流血并大哭不止。因害怕柚子回家告诉父母后给自己造成麻烦,小易用砖将其砸死。(3月30日《华商报》)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闯祸后一不做二不休的惊人案件。2013年12月,福建莆田曾发生过类似案件,14岁男孩打8岁女童怕被责骂,将其勒杀推入粪池。对此,有人“以小见大”,对这样的犯罪“苗子”义愤填膺;更有人提出应该修改法律,“收紧”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免刑尺度。但这些往往是出于惩罚意义上的解恨,并没有注意到其中的犯罪情节,明显带有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征。
虽然这也属于成年人犯罪中的“杀人灭口”,但是,灭口要达到的目的显然是与后果不对等。就这两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来看,他们想逃避的只是事发后受到家长的责骂。然而,用杀人来掩盖自己的过错,又明显超过了同龄人的普遍胆量。一般情况下,孩子犯了错最多是用谎言来掩盖,逃避家长的惩罚。因此,犯下“杀人灭口”罪错的孩子,除了性格偏向暴戾外,还缺乏对真正后果的权衡和掂量。这还是符合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的。
同样属于杀人灭口性质,为何发生在成年人身上就存在着情节上的必然,而在未成年人身上就显得意外?区别不仅在对孩子怎么会如此残暴的不解,而且是对杀人动机的扼腕惋惜。其实,以“杀人灭口”视之,在动机的思维逻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成年人是以法律后果来取舍的,而未成年人仅仅是因为怕家长责骂,但都是为了逃避一种不愿意接受的后果。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闯祸后的一不做二不休,对法律来说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如部分网友所说的降低刑事犯罪的入罪年龄门槛;二是笔者主张的延伸普法的层面,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因为,犯下“杀人灭口”罪错的未成年人,已经懂得了趋利避害,无非是把犯错的后果,局限于家庭惩罚。如果相关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杀人的严重后果,就应该作出完全不同的选择。
在这其中,相关的家庭教育相当重要。不少家庭已经意识到,如何对孩子进行规避风险的教育。那么,也应该对孩子进行责任担当能力的培养和教育。在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不难发现有些孩子在追求完美的心态下,抗挫折能力非常差。就引发舆论热议的药家鑫案而言,也是为了掩盖一起完全可以妥善解决的交通意外,实施了一不做二不休的杀人灭口。其中就是因为他的父亲对他要求特别严格,让他觉得任何差错都是无法面对的后果。
那么,对未成年人来说,更不能把家教严格到只要犯错就后果不堪设想的程度,要教育他们如何面对错误和挫折,培养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担当能力。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构成对未成年人杀人偿命的后果,但家长必须要对孩子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告诉他们杀人除了法律后果外还意味着什么,让他们懂得杀人就是犯下了无法挽回的,大得不能再大的罪。因此,家庭和学校对孩子们的正确教育和疏导,是防止他们在心智还不够成熟的懵懂期,不至于在闯祸后为了逃避惩罚,干出一不做二不休的蠢事来的必要手段。(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