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新形势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把“互联网+”运用到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中,扩大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成效,增进了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了解和支持,形成了与群众良性互动的局面。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完善。
从运用效果看,存在“用起来”但“没用好”的问题
基层纪检组织普遍开通了微博、微信,但从实用效果来看,还有待提高。有的微博、微信网民关注度低,且大部分粉丝都是“圈内人”、“自己人”,媒体受众响应度低、互动少,内容以转载为主,原创内容少,处于“自弹自唱”的状态,在反腐倡廉宣传和舆论引导上效果不好。
从适用性看,存在“可以用”但不能“全部用”的问题
从基层的工作实际来看,一些工作不适合全部通过“互联网+”来开展。如基层受理的信访举报,仅有一小部分是来自网络渠道,网络举报仅占所有举报量的很小部分,而来信、来访及电话等传统途径的举报占比较大,非网络途径的信访仍然是主要方式。部分地区启用QQ平台等方式接受信访举报,存在举报人真实身份核实难、网络保密工作难等问题。从管理维护来看,“互联网+”存在技术保障缺乏、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基层纪检组织由于机构及编制有限,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缺乏,相关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维护还不到位,一般都是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维护,有的内部系统在互联网外网上设立了登录界面,用户名和密码设置简单,存在安全漏洞,易被不法分子入侵,受委托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的公司人员流动性大,也存在泄露举报信息的风险。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互联网+”,必须加以完善规范
立足实效性,规范运用“互联网+”方式。要着力提高纪检组织官方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运用的实效性,对微博、微信运用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对内容更新频次、原创内容数量、互动响应等提出具体要求。
立足针对性,规范运用“互联网+”范围。重点在互联网技术运用针对性强的工作领域,对一些适用性不高的工作,不一律强求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开展工作;对一些信息技术硬件设施条件差的边远贫困地区,更要贴近基层群众的实际情况,以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推进工作。
立足安全性,规范运用“互联网+”制度。要严格落实《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加强对委托开发维护的信息技术公司及人员的管控,相关内部信息系统要邀请保密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排除安全漏洞,防控安全风险,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加强内部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对纪检组织内部负责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要加强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安全保密知识培训,建立保密监管制度,强化对“互联网+”运用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