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注意到,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审查处理了不少中管干部,除了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乃至移交司法者,还有根据违纪程度不同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等不同处分的。
这些案例中涉及的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理说,也属于“老虎”了。能称得上“老虎”,按人们通常的理解,一方面说明违纪违法的官员级别相当高,不是“苍蝇”级、一般层次的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表明贪腐问题相当严重,危害极大、影响恶劣,达到足以“吃人”的地步。许多人认为,只要是“老虎”,都应在“痛打”之列;而对上述有关领导干部的处理,似乎没有“双开”、接受审判、处以刑罚那样让人觉得“解恨”,似乎在高压正风反腐的态势下“从严”不够。
但换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正体现了我们党在反腐败工作上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宽严相济的一贯政策,更体现了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的要求。干部有点小问题就采取措施,触犯纪律就得到处理,使之知止收手,避免滑向腐败的深渊。我们说,这样才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
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并不是干部一有问题就要将其“一棍子打死”,也不是处理得越重越好。党员干部是我们党多年培养的结果,一旦被“双开”了、犯罪判刑了,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付诸东流。习近平总书记就感叹过,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一些干部包括相当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国法落马,大家都很痛心,都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对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当然要进行严厉惩处,但更重要的是通过从严执纪,像对待疾病一样早发现早治疗,让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得到组织的提醒,有小问题时及时得到纪律的处罚和制止,以“健康”的状态搞工作、干事业。
对这个问题,一些地方在理解和执行上是有偏差的。有的党组织和单位领导,要么注重干部能否干得了事,对干部身上的小错、违规逾矩的小事,认为无伤大雅;要么认为管人、处理人是得罪人,发现干部有问题只想着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认为这是爱护干部,殊不知,这样其实是开启了阻止干部出问题的闸门,敞开了干部滑向腐败的通道。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办大案才是政绩,发现了干部的小问题,如果够不上严重违纪违法,就先放着,等一等,看一看,“养大了”再办,以至于小变中、中变大、单变双,使本来并不多么严重的个人问题最后演变成为害一方的大问题。
此类做法,和抓早抓小产生的效果截然不同。干部在被查处之前,有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多的机会干违规违纪的事,以至于难以自拔。而一旦“出事”,那一定是悲剧性的,往往会被送上法庭、受到刑罚。很显然,因为没有做到抓早抓小,最终给党的形象带来损害,使一个单位或地方的政治生态受到污染,使相关的事业受到干扰和损失,这个后果应该说是很严重的!
因此,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敢于执纪,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早发现早处置,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于有问题的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进行组织调整的成为大多数,给予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将对干部、对党的事业负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