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记者 张璁
国务院法制办2日向社会发布了由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其中对现实中存在的顶替交通违章实际驾驶人“洗分”的行为增加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特别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在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取得了明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行为的查处尚无明确规定,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修改,拟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