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最大象牙案罚款600万 案犯妻子质疑钓鱼执法
百姓呼声
 
10-15 09:12

【百姓呼声】双峰县最大象牙案为钓鱼执法?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朱玉梅,身份证号码:432522************,湖南省双峰县人。2014年11月,我丈夫李定胜因被人设套收购“象牙”,被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14年(立功减了2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的刑事判决,娄底中院维持原判。他其实是受骗者、受害者,基本可以断定此案为“钓鱼执法”。现受他所托,进行检举举报。

一、谢伯茶等威逼利诱我丈夫收购象牙。

2012年5到7月,专做象牙走私生意的谢伯茶(货主)、凌国正(介绍人)联合我丈夫的司机李敏(内线)利用他疯狂收藏、不懂法、易受蛊惑(谢说收非州象牙不犯法)的缺点,在企业运转艰难且经营业务与象牙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诱导他背着家人借“高利贷”购买“象牙”, 并以“放血”威胁他收入象牙”。(见“李定胜举报信”)

二、谢伯茶结帐时间也为举报时间。

2012年10月31日17时到18时许,谢伯茶和我丈夫结完部分数后走到房外接了一个电话,回话“已结帐,没问题”(我在对面听到),对我丈夫扔下一句“你有个亏吃”后走人。据案件资料:2012年10月31日17点,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并审查,11月1日立案,11月2日清晨将我丈夫抓捕。

三、办案民警越权执法。

珍稀动物制品相关罪行应由森林公安查处,但娄底公安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为方便越权执法,以明显不合的非法经营罪刑拘我丈夫。我丈夫向森林公安举报了谢伯茶,在谢伯茶抓获后,森林公安想深入调查时办案人员以案件已送到检察院来阻挠案件移交(检察院将案件打回后于9月14日复将案件送到检察院)。

四、办案民警包庇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

我丈夫检举了本案相关犯罪人的其它犯罪线索。如:谢伯茶参加了跨国走私珍稀动物制品集团,走私了几十吨的象牙、穿山甲和犀牛角等,从越南入广西再到全国;凌国正诈骗了我丈夫3万元钱财(其中有1.4万为银行转款)和平时发短信诈骗,但办案人员并未深查。事实上:2015年7月,谢伯茶在因网上追逃在河南省被捉,办案民警称是自首;我丈夫7月底托人送了有关谢伯茶的举报信到双峰县经侦大队,但办案民警未和他核实情况,8月中旬急急将案件送到了检察院(现检察院已将案件送法院);一直到我丈夫服刑时都未要重要见证人凌国正做口供(可见《刑事判决书》),至今(2015年10月13日),办案民警和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法院也未和我丈夫核实对凌国正的检举。

五、二点请求

1、请查清此钓鱼执法案。结帐同时举报,行动如此迅速,是否谢伯茶早已和办案民警共同做好了前期工作?谢伯茶的“已结帐,请放心”是要办案民警放心捉人?谢伯茶的“你有个亏吃”是否已和办案民警充分沟通?办案民警是否因为是同谋故要包庇谢伯茶和凌国正?办案民警是否为便于操作故要越权办案?办案民警是否为掩盖真相故不敢要别单位调查此案?如果自身清白,为何自已不深查,也不让别人调查?

2、请将此案交由异地公安或专业公安部门侦查。本案有钓鱼执法之嫌,娄底、双峰的办案民警可能为当事人。谢伯茶多年的走私,已在当地织成了庞杂的关系网,他也自吹在娄底、双峰有人,这边有什么动静他都知道(我有录音)。可以组成调查组调查是否有很多人说情,是否百般阻挠案件深究,是否我和我丈夫检举和举报的为实情。但要查清查实,只能将此案交地异地(娄底以外)公安或由专业公安部门侦查。

附件1:朱玉梅在湖南省内举报纪录

1、2015年7月底左右,我丈夫和我托人送了相似内容的举报信给双峰县经侦大队王大队。

2、2015年8月17日,我去经侦大队口头举报。答案件已送检察院,请我们向检察院举报。

3、2015年8月18日,我去双峰检察院(申)诉科用我丈夫上次的举报信举报。答举报信不是写给检察院的,请重写。

4、2015年8月19日,我用我丈夫本次的举报信去双峰检察院抗(申)诉科举报,并写了书面材料。答案件已打回公安,请先向公安举报,确定办案人员后再向这边举报好些。

5、2015年8月20日,我用我丈夫本次的举报信去向双峰县公安局举报,请转交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6、2015年9月8日,我请人联系双峰检察院案管中心,县检察院答电脑显示案子仍在公安,有二个月补充侦察期。就用我丈夫本次的举报信向湖南省公安厅信访处举报(寄信)。

7、2015年10月13日,我到双峰县检察院问情况,答公安于9月14日将案件送到检察院,现已送法院。

附件2:凌国正14000元现金打款纪录

附件3:李定胜举报信

举报人:李定胜

委托人:朱玉梅(13973836428 07386881963)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