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纪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5年,湘潭市将改变原来纪委书记和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一起考核的方式,把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的县(市)区及园区(示范区)、市直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副处级纪检员实行单独考核,由市纪委负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加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的责任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湘潭市在开展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中,对纪委书记的考核出现了结果与履职表现、履职与评价不相适应的地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市委同意,市纪委出台了《2015年度绩效考核单位纪委书记实行单独考核的实施方案》。
方案中规定,纪委书记同时接受市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以及市委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占80%,市委绩效考核得分占20%。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违反相关规定被问责,纪委书记知情未报或严重失察的,纪委书记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违反相关规定被问责的,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等7种情况将直接定为诫勉调整免职甄别考察对象。
采用这种单独考核的方式,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能让纪委书记们能放开手脚,专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没有后顾之忧。(湘潭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