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0月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廖洁)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简称《方案》)于近日公布,合并后乡镇党政机构如何设置?人员如何安置?医疗、教育等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解决?如何保证老百姓办事方便?就这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时刻新闻记者专门采访了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大家一一解读。
关于机构人员
问:调整后,乡镇党政机构怎样设置?
答:在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站所不超过6个的限额内,根据合并乡镇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
对卫生和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利、林业、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文化、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应予以加强,不能削弱。对此类工作,可单独设置党政机构或事业站所;未单设的,必须明确这些职责由谁承担。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可加挂牌子,但每个乡镇加挂牌子的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实行县乡共管的事业站所,凡使用乡镇事业编制的,都要计入事业站所设置限额内;使用县市区事业编制的,可不计入。
问:乡镇领导如何配备?
答: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般包含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武装部长等。合并乡镇重新明确类别的,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上仍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联络、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须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统筹考虑。
乡镇合并后因职数减少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统筹安排,在领导职数内安排确有困难的,允许在5年过渡期内暂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消化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总计划及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消超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超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提拔乡镇领导干部。
问:其他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
答:此次合并乡镇省里不就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提出统一精简要求,各地要按标准核定合并乡镇机关站所的人员编制,超出标准的人员编制实行“出一减一”,今后核减的编制,省里暂不统一收回。
各地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尊重干部意愿,可采取就地安排任职、交流使用、职数限额内改任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退出现任职务、提前退休等途径,妥善做好合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安排。鼓励干部到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
问:其他派驻乡镇机构怎样规范?
答: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地税、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置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国土所、市场监管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除此以外,市州、县市区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新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关于民生服务
问:乡镇合并后,已合并乡镇的卫生院会撤掉吗?老百姓就医问题怎么解决?
答:对居民就医和妇幼健康服务影响不大,且多数居民有合并意愿的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须与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资源整合,取消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或依法处置资产后就地转为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因乡镇合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便的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保留已合并乡镇的卫生院,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存在;或将其改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建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已合并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按同样模式统筹处理,在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可以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牌子。
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同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乡镇合并后保留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国家卫生各项政策如基础建设、人力配置、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建制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在加强建制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同时,继续对建制乡镇卫生分院和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给予支持,确保其均衡发展,让农村居民享受公平、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
问:建制村调整后,村卫生室如何调整?
答:建制村调整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建制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即建制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建制村合并后,对面积大、人口多且与邻近村卫生室相距较远的村,可酌情保留原建制村卫生室,以现建制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的形式存在(即一村多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建制村卫生室职能。
问:乡镇合并后,原建制乡镇的中心学校会不会撤掉?
答:将按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尽量不改变现有学校总体布局,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合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原则上现有乡镇设置的初中应当保留,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以走读方式就学,则学校服务半径为农村小学2.5公里,初中3公里,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确因资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学校服务半径超过上述条款规定要求,且多数居民有撤并意愿的,当地政府应在落实以下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方可按程序撤并:
1、提供规范的寄宿条件,特别是住宿、就餐、如厕、生活用水等条件,满足寄宿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2、提供规范的校车或具备规范的农村客运服务;
3、并入学校不会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
问:并乡镇合村后,老百姓办事会不会要跑更远的路?
答:并乡镇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乡镇政府原驻地设置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