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29日讯(记者 陈馨怡)9月29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本次新政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体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一、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贷款利率仍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三、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5%”。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年限和缴存余额等测算低于3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额度上增加20%。
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的,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六、省内异地贷款业务除执行上述第一条外,其他继续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