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
 
09-18 19:12

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9月18日报道 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林涉嫌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叶飞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5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上述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案系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其余3案均是通过短线操纵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的案件。

5宗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184,291,170.59元。金建勇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获利441,911.05元。张春定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通过集中资金优势盘中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影响“中国卫星”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继而反向卖出,获利99,663,799.90元。袁海林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方式影响“苏宁云商”和“蓝光发展”等2支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亏损278,408,944.36元。叶飞于2015年5月13日至6月30日集中资金优势在尾盘阶段连续买入“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和“中青宝”等5支股票,影响相关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继而反向卖出,获利6,637,915.13元。

东海恒信、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东海恒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184,291,170.59元,并处以552,873,511.77元罚款,对东海恒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东海恒信副总经理陈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叶飞违法所得6,637,915.13元,并处以19,913,745.39元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至此,41宗移送审理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已全部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对于第二批19宗案件,我会严格按照首批案件确定的处理原则,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进行审理。此外,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的高发频发折射出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识和守信观念,对于违背“三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涉案当事人在吸取教训之余,应及时改过,并积极参与到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行动中来,为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股票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

1.问: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请问证监会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

答: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我们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我们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我们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我们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2.问:近期,一些涉案当事人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对此,证监会在量罚处理时是否会予以考量?

答: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我们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 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3.问:对于上述实际增持行为相关证据的提交,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我们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操纵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

1.问:近期,证监会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的操纵方式多样,罚没款金额较大,请问证监会查处上述操纵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综合考虑行为人交易手法的不公平性、交易行为的不合理性、对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构成操纵行为作出审慎认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近期处理的几个操纵案件,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我会对行为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了处以三倍罚款的从重处罚。

2.问:近期的操纵市场行为中出现了程序化交易等特点,请问证监会是如何对新型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

答:证监会支持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行为人利用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或者人为维持、引导、强化证券期货价格走势,扭曲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从事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证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职权认定其构成操纵行为。

3.问:近期证监会查处操纵案件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答:近期,我会加大了对于各类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周公布的2个操纵案件和本周公布的5个操纵案件均是新型操纵案件,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案系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其他案件均是短线操纵案件。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操纵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各类操纵行为迅速、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除了上周和本周公布的两批案件,其他已经部署办理的股市异常波动案件也陆续调查终结,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的查处结果。(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