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28名内退职工诉供电公司索1400万报酬
潇湘晨报
 
09-12 20:15

潇湘晨报9月12日讯 9月10日下午5点13分,陈小荣走出法院大门,长舒了一口气。2004年到2008年期间,陈小荣等人陆续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内退。

陈小荣等人认为,用人单位并未完全按协议支付劳动报酬。

10日当天,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小荣等18人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加上之前已开庭的10人,28名原告共计索赔劳动报酬1400多万元。

内退职工起诉索赔劳动报酬

陈小荣从1978年开始进入东安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前身)工作。“生产部、供电所、用电科、财务科,基本上所有的部门都干过。”

2003年,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制定《关于执行内退顶招过渡办法的通知》。从2004年年初开始,陆续有职工内退。2007年,陈小荣内退,2008年,陈小荣的女儿进入东安县供电公司上班。

根据东安县供电分公司与内退职工签订的《东安电力公司职工内退休养协议书》,内退休养期间发本人档案基本工资、山区补贴、门诊医药费,享受月、年度性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寒、防暑、防洪补贴。工会福利也与在职员工相同。不同的是,安全奖、月效益奖和年终奖只有在职员工的一半。此外,协议还约定,内退职工的子女符合公司聘用条件时,与在岗职工子女享有同等的招聘权利。

民事起诉状显示,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兼并的原东安电力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中关于奖金、调资和效益升级以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与公司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义务,其中拖欠和克扣了部分奖金、新增工资、调级工资和薪点工资。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庭审焦点

法庭上,辩论主要在原告与东安县供电分公司之间展开。

东安县供电分公司代理人称,己方已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资福利。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东安电力公司改制不在岗的“进一退一”内退人员协议书》,原内退协议已作废。在程序上,仅有5名原告在2011年申请过劳动仲裁,其他13人均未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原告2015年起诉时,距离2011年已有四年,超过了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2011年的协议对于内退职工而言带有胁迫性,应认为该协议违法。对于诉讼时效,原告表示,直至开庭,原告都是被告“在册在编不在岗”的职工,且从2010年开始,陈小荣等18名原告一直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主张合理诉求,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另外,18名原告仍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说明了原告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一份《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显示,该院支持原告起诉。

庭审结束后,两被告拒绝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