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规定离开户口辖区一月以上需办理居住登记
红网
 
09-01 23:18

红网长沙9月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湖南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湖南其他地方、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需办理居住登记。今天,《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征求意见。

即日起至9月19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电话(兼传真):0731—89990735;邮箱:hnfzblfc@163.com;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

离开户口管辖区居住一月以上需办理居住登记

《意见稿》所称实际居住人口,是指在湖南一定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

《意见稿》规定,湖南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湖南其他地方、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省,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

其中,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其入住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培训机构住宿的,由教育培训单位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入住福利院、养老院,由福利院、养老院进行登记;救助机构提供住宿的,由救助机构进行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患者,由医院进行登记;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提供住宿的居民在其入住时进行登记。购买房屋居住者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对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查阅、复制、调取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资料,获取实际居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泄露、出售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实际居住人口个人信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开户口管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意见稿》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在本市州,区、县(市)内变更居住地址但不迁移户口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可以凭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登记证明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有居住证者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实际居住人口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和学位,保障其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并参加中考和高考等各层次升学考试的权利;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办理婚姻登记;享受与其他常住人口同等的养老服务;取得社会救助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建设规划,制定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健全完善实际居住人口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实际居住人口多层次的基本住房需求。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