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地税局稽查局原局长受贿百万 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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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0:39

红网株洲8月11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刘平)在芦淞区地税局担任要职时,私自向纳税企业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收取贿赂为个别纳税企业开后门或“放水”……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王琳受贿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审判决王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王琳现年51岁,2006年至2014年间,一直在芦淞区地税局任职。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管理检查三科科长;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担任税源管理二科科长;2013年8月起,调至芦淞区地税局稽查局任局长。

公诉机关指控,在此期间,王琳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以直接收受现金、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帮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等方式,收受贿赂款项118万余元。另外,她还被控收受红包礼金14万余元。

案发后,王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赔了贿赂款项及违法所得合计135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决王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王琳退缴的受贿所得及违法所得共计7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方式

向纳税单位放贷

法院查明,2012年初,王琳的朋友杨某等人提出有些余钱,请王琳帮他借出去,收些息钱。2012年4月至7月上旬,王琳将杨某的100万元出借给某置业公司,王琳从中得到利息4万元。

2012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蒋某到芦淞区地税局办事,王琳问蒋某是否需要借款,蒋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同月11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汇给蒋某。次日,蒋某向王琳出具收据及借条。5个月后,开发商偿还了该笔借款,王琳扣除支付给杨某等人的利息后,从中得到利息7万余元。

案发后,蒋某称之所以答应借钱,是碍于面子,因为王琳是芦淞区地税局干部,分管蒋某所在的公司。

收礼金,开后门

2013年11月,关于2013年地方税收检查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下达到芦淞区地税局,某置业公司被列入稽查的新增名单中。

为了请芦淞区地税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时多关照一下,该公司法人代表贺某分两次,合计送4万元给了时任稽查局局长的王琳。同时,该公司在请王琳吃饭时,由贺某经手,合计送了5000元给王琳打牌。2014年春节前,贺某送2000元给王琳。

此后,该公司分两次补缴了税款,未受到稽查局的处罚。

把关“放水”,收好处费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1年至2013年间,王琳利用担任芦淞区地税局管理二科科长、芦淞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的便利,收受湖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石某(另案处理)经手送的现金32万元。

法院查明,王琳多次介绍石某代理多家房地产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税务注销清算审计业务。

经计算,某房地产公司需缴纳200多万元税款。该公司为少缴税款,同意石某提出的补缴19万余元税款将公司转为非正常户的方案,并支付给石某50万元业务协调费。不久,该公司被王琳所在的管理二科认定为非正常户。事后,王琳得到石某送的10万元现金。石某为感谢王琳介绍业务并在办理中提供帮助,多次送给王琳现金。

特写

听到风声打算退钱

2014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得知该公司被列入2014年税收检查计划名单后,送给王琳2万元,希望在稽查时得到王琳关照。同年5月7日,该公司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又送给王琳4万元。

但数天后,王琳告诉对方,稽查局有干部被查,要求退还已收下的4万元,并打电话约见对方。就在王琳回家取钱时,王琳被检察机关抓获,钱自然没有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