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7月31日报道 广东首位市长出庭应诉案近日宣判,出庭应诉的雷州市长吴国雄败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雷州世考村村民取得了这场“民告官”官司的胜利— 围绕一块林地的归属,双方争议了几十年之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广东省首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单位。
林地归谁?村民政府争议几十年
双方争议的土地,是位于世考村北边一块面积983亩的林地。1982年,原海康县人民政府给原客路公社林场颁发了包含涉案地在内的《林权证》。二十余年过后,雷州市政府给客路林场换发了新的《林权证》。其后不久,世考村村民小组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并多次组织群体性上访,要求客路镇林场将土地退还。
2008年初,世考村村民小组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湛江市政府审查后认为,雷州市政府未能提供核发林权证前已经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的证据材料,颁证程序违法,于是撤销了雷州市政府登记林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2008年5月,客路林场向雷州市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几年后雷州市政府作出决定,将涉案的983亩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全部划归客路林场管理使用。世考村民不服,以客路林场是不存在的单位为由,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但湛江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客路镇林场被撤销”。世考村民不服,最终世考村民将雷州市政府与湛江市政府齐齐告上法庭。
调解无果法院如期宣判
该案一审在7月7日公开审理后,雷州市政府、世考村均请求法院出面调解。第一次调解在争议地现场展开,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但两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双方申请,再给7天协商时间。一名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透露,这次协商,双方各有让步,但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
最终法院如期宣判,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雷州市长吴国雄所代表的被告一方败诉。
庭审焦点
客路镇林场是否有主体资格?
世考村诉称,湛江市政府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客路镇林场被撤销”,是错误的。客路镇林场原系客路公社林场,成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该林场没有人员编制、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工资考勤,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于1989年解散。因此“客路镇林场”是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不能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
但雷州市政府认为,客路镇林场在1982年、2004年林权发证和换证时,仍然是权益主体,目前仍有办公场所、公章等正常运行要素和体系,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湛江市政府也强调,客路镇林场是客路镇公司(现为客路镇政府)创办的乡镇企业,从1964年起,客路林场就对争议地块开荒使用至今,雷州政府将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并划归客路镇林场管理使用,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雷州市政府与湛江市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客路镇林杨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组织、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登记,也没有提供客路镇林杨进行登记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视雷州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时,客路镇林场不具备争议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将争议地全部划归客路镇林杨使用没有依据。
村民们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在法庭上,客路林场述称,世考村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该驳回。湛江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后,2014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原告,原告在两天后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原告于2015年2月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法院审理认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显示,世考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显示,世考村于2014年12月24日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足以证明世考村在2014年12月24日之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世考村已过起诉期间。
双方感言
雷州市长吴国雄:出庭没觉得压力,反而觉得收获非常大
出庭应诉的雷州市长吴国雄早前曾向媒体表示,到庭前已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因此没觉得有压力,反而觉得收获非常大,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尊严和公正。
村民代表:不敢相信,几十年了我们能打赢这场官司
前来领取判决书的村民代表陈延有则激动地说:“我不敢相信,几十年了,我们能打赢这场官司。我对这个判决很满意,希望雷州市政府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在60天内重新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链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广东首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单位
民告官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告状难”、“立案难”等情况,加上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因素,致使行政诉讼难以完全发挥司法审查和促进依法行政等功能。为了破解这一难题,2014年11月21日起,湛江启动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统一受理该市10个基层法院新收的一审行政案件,以跨区域管辖模式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压力,成为广东省首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单位。同时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实行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责制,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审理”,并健全行政机关首长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