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孩楼顶摔下致残 公寓家长责任四六开
湘潭晚报
 
07-06 22:01

湘潭晚报7月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马青松 通讯员 刘倩)一名小女孩跑到职工公寓楼顶玩耍时不幸摔伤,需要担责的到底是女孩的监护人,还是公寓的产权人呢?7月5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在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中,双方都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从六楼摔下

受伤致残的小女孩叫小颖,今年12岁,住在一栋职工公寓附近。去年6月14日下午,小颖外出玩耍,原本是一个平常的周末,却给她带来无尽的痛苦。

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这天下午4点,小颖爬上了职工公寓的6楼楼顶平台。她在楼顶平台玩耍的时候,不慎从一个缺口摔下去,摔到了二楼的平台上面,受伤严重。

受伤的小颖被送至医院抢救,花去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万多元,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小颖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和同龄人玩耍了。

责任四六开

对于小颖摔伤致残一事,小颖的家人把责任归咎到职工公寓疏于管理上。家人认为,公寓没做好安全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了小颖的受伤。

为此,小颖家人一纸诉状,把职工公寓产权人告到了岳塘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3万。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为小颖受伤的责任划分各执一词。公寓方认为,这是小颖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家人则认为,职工公寓楼顶防护设施薄弱,未消除职工公寓潜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维修和管理责任。在6楼铁门通往楼顶天台处,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楼层的两道铁门都没有上锁,职工公寓门卫处无人看守。

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职工公寓产权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颖受伤负有次要责任。而小颖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颖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由职工公寓产权人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小颖经济损失28万多元,其余60%赔偿责任由小颖的监护人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据《大连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