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19日讯 从日本邮寄染发剂和面膜回国被征500元进口税,湘潭市民任女士状告长沙海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18日上午,省高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女士负担。
2013年10月25日,任女士在日本购买了染发剂27盒、面膜4张,通过邮政速递从日本寄回长沙。包裹到后,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进行了查验,估价1000元,征收进口税500元。
任女士认为,1000元以内的个人邮寄入境物品不应征税,而且,自己收到的《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落款不是长沙海关,而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银行收款户名也是该公司,征税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任女士遂向长沙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长沙海关及第三方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要求退回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长沙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主体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征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征税行为的合法性,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任女士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29日,省高院对上诉人任女士与被上诉人长沙海关、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在休庭1个多月后,省高院昨日上午作出了终审宣判。(记者黎欣刚通讯员文闻)
不满邮政快递代收关税 女市民状告长沙海关
2015年4月29日,湘潭市民任女士状告长沙海关一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13年,亲戚从日本给任女士寄来27盒染发剂和4张面膜,没多久,任女士收到一份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称其应缴关税500元。
任女士发现签发的落款单位和印章不是长沙海关,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因为担心被骗,任女士还致电海关服务热线确认,被告知须缴纳500元税款后,包裹才能放行。
于是,任女士向一个指定的账户支付了500元。这次,她又发现收款人还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税款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怎么是一个公司来行使职权,并且还直接收取税款呢?”
带着这份疑问,她起诉了长沙海关,并将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去年12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任女士提出了上诉。
4月29日,长沙海关副关长潘晓波和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均到庭应诉。任女士也当庭提出了返还被收取的500元税款、对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一审判决等5点上诉请求。双方围绕征收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等4个焦点展开了质证举证和激烈辩论。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将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