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装修企业违规最高可罚十万
长沙晚报
 
06-17 07:10

长沙晚报6月17日讯 “近年来,长沙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破坏承重结构、违规开挖地下室、违法拆改房屋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昨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就《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本次会议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现状:长沙去年共有危旧房屋一千余处

长沙上世纪50年代以来建造的大板房、无筋拱板房等,因建造年代早、使用时间长,危旧房屋隐患越来越多,2012年全市共有各类危旧房屋616处、44万余平方米;2013年为915处、76万余平方米;2014年为1012处、120万余平方米。此外,长沙还有许多没有经过安全鉴定的老旧房屋,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

陈剑文表示,建设部1998年制定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出台时间早、调整范围窄、处罚幅度低,远远适应不了长沙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市2004年制定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涉及违规装修的内容过于笼统、处罚措施少,也无法有效规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陈剑文说。

条款:危害房屋安全使用最高可罚十万

陈剑文表示,《条例(草案)》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尤其是政府与个体之间的权、责、利如何分配的问题,理顺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既保证政府能有效实施房屋安全行政管理,又避免政府对市场过多干预。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公共租赁住房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用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房屋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理。

“《条例(草案)》对使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剑文告诉记者,《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应的主体依次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针对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条例(草案)》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草案)》规定,装修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可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周小华实习生郑寒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