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10日报道 敬老院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医疗补助1200元、低保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或可获每年5万元救助……市政府日前印发《长沙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困难对象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集中供养特困老人年补1200元
办法指出,凡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统筹用于其医疗费用支出;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患17类大病的,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200元;特困供养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进行救助。
低保对象患17类大病的,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因普通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因重特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普通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因重特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
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办法明确,17类大病包括: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等。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此17类大病的对象,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年度内住院累计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象给予的救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则指对患有17类大病之外的疾病且个人年度内住院累计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对象给予的救助。
办法强调,下列情形不予救助: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办法指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并可处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助金额:低保对象患17类大病的,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因普通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因重特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