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9日报道 骑着摩托车带老婆上班,途中突然与一头无人看管的水牛相撞,水牛没事,但摩托车驾驶人却因伤势严重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的水牛毛发进行DNA比对证明死者是因与水牛相撞受伤所致,但事故本身却无法认定责任,于是死者孙强(化名)家人将水牛的主人沈斌(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因孙强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记者昨从淮安市盱眙县法院了解到,这起特殊的案件有了一审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强因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水牛的主人沈斌因未尽饲养人管理义务而负次要责任,法院遂一审判决水牛主人赔偿死者家人30余万元,目前,水牛主人沈斌因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警方:DNA比对证明死者所驾摩托车与水牛相撞
去年11月5日凌晨,家住淮安市洪泽县老子山镇的孙强骑摩托车背着老婆一起到盱眙某工厂上班,当摩托车行至盱眙境内204县道时与一头水牛相撞,事故造成孙强摩托车损坏,受伤的孙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认定,孙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特征。但因乘车人孙强的妻子无法准确反映事故情况,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水牛的动态及孙强行驶状态,所以未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记者注意到,为了证明孙强当时确实是因为与水牛相撞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盱眙警方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水牛身上的伤痕以及对水牛毛发进行DNA比对最终证明孙强当时驾驶摩托车与水牛发生相撞,而且事故发生时孙强采取避让措施进行了刹车,但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并通过调查走访找到水牛主人沈斌。
水牛主人:死者无证驾驶因负事故全责
在得知自己家的水牛闯祸后,沈斌觉得自己也很冤,他在法庭上解释,去年11月4日晚上,他将水牛拴在高速公路北边的稻田里,5日上午7时左右发现水牛已经挣脱栓牛绳在旁边的稻田地里,就与其妻子又将牛栓回原处,但是不知道怎么又跑了,他们都农民,不可能安排专门人看护水牛。
在一审中,沈斌拿出一些列证据证明死者孙强系无证驾驶,是违章撞到水牛,摔倒后造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孙强撞的水牛还是水牛撞的孙强,在事故发生时,只能说明意外情况水牛不在饲养的圈内,所以他并不认可孙强的交通事故是由他家水牛造成的,所以他应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水牛主人赔偿死者家人3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于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通过DNA比对,2014年11月28日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系孙强驾驶车辆过程中撞到沈斌家水牛造成的,但是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宋叶树和水牛的行驶状态,也就是说,警方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意见,孙强家人便将水牛主人沈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4000元。
法院在一审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时当天系冬天凌晨4点多,孙强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去上班,但他并无驾驶资格,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条件,在当天路况照明不充分的情况下,孙强本应当尽到高于一般注意人的注意义务,但是他明知上述情况仍然驾驶该摩托车搭载他人撞到沈斌家水牛,故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孙强本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沈斌饲养的水牛属于大型动物,应当进行圈养,但是他却将水牛拴在无人看管的稻田中,导致水牛挣脱栓牛绳逃脱至道路上,与正在行驶中的孙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故该起事故的发生与沈斌未尽到动物饲养人应尽的管理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孙强应尽的注意义务及沈斌应尽的饲养人管理义务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该院认为,孙强对于其死亡的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水牛主人沈斌对于孙强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遂一审判决沈斌赔偿孙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323401.2元。目前,水牛主人沈斌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通讯员 王晟 记者 朱鼎兆)